這件猥褻案發生在2018年8月,閨密指稱梁男進店裡先問她男友在不在,得知男友在外地後,就摸她胸部及屁股還約砲,「我說不要鬧,你老婆在隔壁市場做生意,趕快帶老婆回去,然後我說這裡有攝影機,他說攝影機照不到,就抱著我親,摸我胸部,手還伸入裙子,我就一直趕他,他離開後,我立刻傳LINE、打電話跟我2個朋友講」。

人夫辯閨密沒拒絕

梁男辯稱妻子閨密當時沒有積極抗拒或言語表示反對,「是她帶我去監視器照不到的樓梯間,把她的左腳跨在我的右腳上,主動抬腿,配合我的肢體動作,我沒有強制猥褻」。

但法官勘驗店內監視器畫面,認定梁男起先想性騷擾,趁機拍打閨密臀部,見她沒有強烈抗拒,升級為強制猥褻,強摟她腰部在在儲藏室撫摸、親抱,閨密礙於梁妻對她不錯,曾借錢給她吃飯還介紹工作,因此僅拍打梁男表示抗議,審酌後依強制猥褻罪判梁男1年6月徒刑定讞,梁男聲請再審遭駁,提抗告仍遭最高法院駁回。

民事部分,一審判梁男須賠償50萬元,上訴後雙方達成和解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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