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家住大庄路巷弄的被告鍾姓男子(29歲),每日下班後都會把愛車停放住家巷口。
今年1月25日晚間7時許,劉姓女駕駛佔用鍾男常用的位置,導致他心生不滿,為了驅趕對方,先在雨刷夾紙張,告知「私人巷道停車位,請勿等車」。
貼完,鍾男一直等著劉女開走,但等到深夜卻沒有移走,心生不滿的他,拿取家中的快乾膠,於隔日凌晨2時許,走至劉女車後方,用快乾塗抹後擋風玻璃的雨刷上。
劉女移車時驚見怪怪的,嘗試開啟雨刷,發現被黏死、不堪使用,感覺是有心人士破壞,因此報警處理。


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鍾男涉嫌重大,傳喚到案說明,鍾男坦承自己的行為。
警方嚴正告知,道路為公共財,不屬於私人所有,認定鍾男的行為已經觸犯毀損罪,將他函送法辦,檢方審視相關證據,因罪證確鑿提起公訴,並向南投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理時,鍾男雖有意與劉小姐談和解,但雙方於賠償金額的認知有落差,價錢差距過大,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解失敗。
法官認為,鍾男大學畢業,且沒有前科紀錄,考量雙方未達成和解,因此處以上訴徒刑,易科罰金2萬5000元可以換免關,可上訴。


《壹蘋新聞網》記者找到鍾姓被告,他低調不接受錄影採訪,但私下說,因為該車位自己常停,看到對方車輛占用,相當生氣,才貼紙張敬告,對方始終沒有移走,氣憤下做出錯誤行為,對於法院判決,他個人沒有意見。
為何未達成和解?鍾男說,對方第一次調解沒到場,之後又開出2萬元的維修費用,但他個人做過材料類的工作,估算只要1萬元就能搞定,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所以才沒有答應。


律師謝憲愷分析,一般毀損罪是屬於告訴乃論,受害一方可以提告求償,也可以選擇不告,法院並不會追究。若雙方在一審出爐前達成和解,受害人一旦撤告,法院會判公訴不受理,等於是無罪論。
以此案一審判決以出爐,他建議被告上訴二審,並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二審法官有可能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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