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讀者問: 我先前開車經過沒有交通號誌的路口,1名老婦突然騎車衝出來撞上我的車,老婦受傷骨折送醫,我沒受傷、只有車損,最後交通事故鑑定,對方有90%過失,我只有10%,沒想到對方告我過失傷害,還獅子大開口跟我要40萬元,請問我會有罪嗎?如果不跟對方和解,法官也會判賠這麼多賠償金嗎?我雖然沒受傷,但車上的家人因為車禍受驚嚇,可以跟對方求償嗎?
律師黃健誠答: 通常民眾遇到車禍案件的時候,大多會請求民事的侵權責任損害賠償,或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的告訴。這邊首先要向讀者說明的是,法院在審理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時,確實會按過失比例衡量雙方應負賠償責任之多寡,但就刑事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或法官只要認定有過失,無論雙方之過失比例,通常都會認定成立過失傷害罪。
再者,檢察官或法官在偵查或審理此類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前,通常會先曉諭雙方是否有調解或和解的意願,若是雙方不願意調解、和解或調解不成立,檢察官或法官才會進一步視情形提起公訴、諭知不起訴處分,或進入審理程序。
讀者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自讀者的情況,因對方過失比例遠高出讀者,且讀者又有車損,該車損部分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故檢察官或法官有較高機率可能會促使雙方調解或和解,若雙方對於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再由對方撤回刑事告訴;若對方仍不願意和解,在檢察官起訴後,對方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外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後,法院會審酌對方受損害的內容,並衡酌雙方過失比例後,再為判決。
因此,倘雙方未為和解,對方也未撤回告訴之情況下,刑事法院仍可能判決讀者觸犯過失傷害罪,然就民事侵權責任損害賠償部分,法院會審酌對方受損害的內容及雙方過失比例,以衡量40萬元是否過高。
至於讀者另問到的,車內家屬能否向對方請求賠償受到驚嚇的精神慰撫金部分,訴訟上必須提出家屬受有多少損害的證明(如:身心科診斷證明等),並且該證據資料要能證明家屬受有精神上的損害,與對方衝撞車輛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才有辦法就此部分向對方請求賠償。(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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