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告指出,她在2000年認識楊姓男子,同年10月就在汽車旅館被楊男性侵,楊男每次都以其他理由約她見面,並在不尊重她、違反她意願的情況下,與她發生性行為。

她控訴楊男一直都是以上位者之姿態對她呼來喚去,強迫她在野外與他性交或幫他口交,以滿足個人私慾,絲毫不尊重她的個人意願。

女子還說,楊男每次每次都是強行插入後再體外射精,且都強迫她跪在他的生殖器旁,以手壓她的頭部幫他口交直到射精。

她曾跟楊男說:「你有經過我同意嗎?」楊男卻回:「幹妳還需要妳同意?」然後就用生殖器插入其陰道逼她就範,令她覺得很憤怒,覺得這都不是她想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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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辯稱與對方發生性行為,都是你請我願。示意圖
楊男辯稱與對方發生性行為,都是你請我願。示意圖

女子提供一份表格,詳細記錄她被楊男性侵的時間、地點及方式,時間甚至精確到時、分,前後共154次。

第1次為2000年10月9日在台中市一家汽車旅館,第154次則是在楊男位於新竹的住處,地點包括汽車旅館、學校宿舍、車上、太平山森林遊樂區、雙方住處。

還有與楊男出遊所住的日本沖繩度假飯店及墾丁、冬山河、奮起湖、礁溪等國內景點飯店。

楊男到案後不否認與女子發生多次性行為,但辯稱都是你請我願,檢察官調查後認定2人是男女朋友。

檢方指出,以女子未利用脫離楊男的機會即刻報警或向人求救,也未拒絕與楊男碰面,仍多次與楊男前往飯店投宿、共赴日本旅遊,並多次、密集前往被告位於桃園、新竹之住所等等,認為性侵罪證不足,對楊男不起訴處分。

提告的女子控訴楊男讓她陷於無法求助、難以反抗之狀態,這也是性侵的一種。示意圖
提告的女子控訴楊男讓她陷於無法求助、難以反抗之狀態,這也是性侵的一種。示意圖

女子不服,提出再議被台中高分檢駁回,再向台中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楊女向法官說,她與楊男並非男女朋友,之所以未即刻報警並與楊男反覆見面,係因苦無證據,須待蒐集證據完畢後再尋求司法途徑將楊男繩之以法。

她還說,如果係自願與被告發生性交,「豈會將歷次性行為之時間、地點、行為模式逐一記載?」

不過,法官採納檢方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的理由,認為女子絕大多數的陳述,均為單一、片面指訴,所提供的驗傷報告、LINE對話、口交影片,均難認定楊男違反其意願對她性侵。

至於女子提供的「性愛日記」,真實性已有疑問,縱使為真也不足以證實楊男性侵,而雙方是否男女朋友也與是否違反對方意願發生性行為為二回事。

法官認為,檢察官於偵查中已調查的全部事證,均不足以證明楊男在歷次性行為中有「違反聲請人意願」之事實,檢察官先對楊男不起訴處分,後駁回聲請人再議,均無違背起訴法定原則,女子聲請交付審判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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