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方去年2月初接到宜蘭的工作得出差睡在工地,2男、2女共4人載著滿車工具就出發。露宿工地一切從簡,葛姓師傅帶著另名男學徒睡地板,小雲則和另名女同事睡床,男有女別中間還用木板、C型鋼隔開以示尊重。
但某天晚上葛男露出猙獰面目,摸黑爬上2名女同事的床,先對小雲勒頸控制行動,隨即下手襲臀,見對方越說不要他摸越勤,時間達30秒至2分鐘,過程全被另名女同事目擊。
小雲掙扎後嚇得立刻離開現場,事後不堪受辱在朋友陪伴下到警局報案。全程目擊的女同事作證,當天晚上她們躺在床上玩手機,躺在地板上的葛男突然坐起身說:「我們來玩」要玩甚麼也沒說,竟從小雲背後勒頸控制行動,另一手直接襲臀,嚇得被害女連說3次「不要」仍不鬆手。直到被小雲推下床對方才停。
葛男遭檢警訊問時否認勒頸、襲臀,推說是打打鬧鬧沒甚麼。還找來同行的職員作證稱,葛男當晚除上廁所外,其他時間都躺在地板玩手機或睡覺,沒有發生任何事也無奇怪聲響。葛男甚至喊冤遭「兩人聯手誣陷」。但證人形容案發地點場景與其他2名同事明顯不同,供詞前後矛盾,法官不信。
法官認為,被害者、目擊者警訊、庭訊時供詞一致,被害女子自始至終都未出言要求賠償;若要設詞陷害,可編造其他罪刑如竊盜、強盜等,何必讓自身名節受損。法官不信被告供詞,認為他飾詞狡辯,未曾誠心被害女致歉,取得原諒,沒有悔意。悔意依《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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