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時年僅20歲的李女向法官主張,2019年2月5日晚間騎機車行經投80線道路,由清流部落往埔里方向行駛,行經1.6公里的明隧道時,該處天色昏暗且無隧道標誌提醒用路人。

加上內部彎曲沒有照明設備及方向安全導引標示,且水泥柱上的反光圖樣布滿灰塵無法反射,路面滿是碎石,導致她騎車撞擊水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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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說,這起事故造成她顱內出血、顏面骨折、外傷性氣血胸等傷勢,經治療後仍有左半身完全癱,自己無法起臥、穿脫衣服且大小便失禁需穿紙尿褲,日常生活需依賴他人24小時照顧,無任何工作能力等後遺症。

李女行經投80線1.6公里處的明隧道發生車禍。翻攝Google map
李女行經投80線1.6公里處的明隧道發生車禍。翻攝Google map

李女向南投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遭拒,改向南投地院提起國賠之訴,主張自己因癱瘓未來的看護費用1千多萬元、喪失勞動能力損害660多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受到的損害達1772萬餘元。

不過,她也認了自己酒駕須付8成過失責任,因此求償354萬餘元。南投地院一審將他駁回,李男不服,上訴到台中高分院。

南投縣政府抗辯說,投80線屬偏遠山區六級道路,標誌與標線均依規定設置,沿線設置「慢」警告標誌,路面還有限速30公里標誌。

該道並非封閉性,沒有設置燈光的必要及規定,且入口處還設有警語,事故主因實為李女酒駕,當時已近深醉程度,且嚴重超速才撞上水泥柱。

南投縣府在入口處設有「隧道中開頭燈」標示。翻攝Google map
南投縣府在入口處設有「隧道中開頭燈」標示。翻攝Google map

二審合議庭認為,李女並未舉證隧道內曲線半徑及安全停車視距,已符合必須設置彎道標誌的規定,且入口處的「隧道中開頭燈」、「隧道內道路狹小敬請減速慢行」等警語,效果更優於正式的隧道標誌。

此外,該路段5年來僅1件車禍,沒有必要設置安全方向導引標誌,水泥柱反光條雖有灰塵仍未必全然無效,車禍照片也未見路面滿是碎石。因此,李女主張該隧道設置與管理有欠缺,應難採認。

合議庭還說,李女當時血液酒精濃度230.6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1.153毫克,根據研究,其駕駛能力減損逾94%以上,肇事率為未飲酒的50倍,因此,此件自撞事故純屬李女本身無照與酒醉喪失駕駛能力所致,與該路段設置與管理並無相關因果關係,二審駁回他的上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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