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廚房、衛浴設備的志成國際有限公司提告指稱,譚女到職後的前3個月工作表現良好,公司發放禮券激勵她,但她後來在工作上出錯頻率過高,因此雙方約定公司可以依據犯錯情節扣薪。

公司指女員工為報復而檢舉

另外,志成國際指出,譚女2021年11月7日第1次以通訊軟體LINE請生理假,公司通融准假,她明知公司請假規則是「不接受當天早上傳LINE或是簡訊請假」,隔月竟第2次以LINE請生理假,顯然違反公司請假規定,因此解僱,但譚女為了報復,分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檢舉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不當罰款,導致公司共被裁罰4萬元,公司為處理譚女誣告之事耗費很多時間、精力,且受到商業損失15萬元、商譽損失150萬元,因此向譚女求償30萬元。

OL:為保工作不敢跟老闆衝突

審理時,譚女主張關於「犯錯扣薪」之事,雙方並無簽立書面勞動契約,也沒達成共識,她當時被扣薪水沒有反應處罰不合理,是因為想保住工作而不敢與老闆起衝突。

至於請生理假,譚女主張她第一次以LINE請假,公司沒有告知不可以這樣請,並且也准假了,但她隔月以相同方式請生理假,卻被告知不可以,否則視同矌職,迫使她於生理期請假當天必須進公司填寫紙本假單,沒想到隔天公司就以不適任為由將她辭退。

法官:檢舉公司有理

法官依據新北市府勞動檢查結果,志成國際於譚女去年8月至11月工資中,分別扣除80元、120元、280元及1132元,造成她「工資受領不足」,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規定,因此受到裁罰,可見譚女並沒有虛構情節、誣告公司。

此外,譚女去年12月2日晚間以LINE告知主管,隔天想請生理假,主管以LINE回覆不得傳訊請假,要求譚女隔天到公司填寫請假單,否則以曠職論處,勞工局認為除了增加譚女前往公司請假的交通成本,也增加她請假的心理負擔,造成請生理假手續變得困難,明顯阻礙生理假申請,對勞工構成不利待遇,因此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此,法官認為勞工局都認定該罰了,可見譚女沒有捏造事實。

基於以上理由,新北地院認為譚女向勞工局申訴有理,並未侵害志成國際名譽權、財產權等,且該公司無法證明譚女的申訴造成商業、商譽損失共30萬元,因此判決譚女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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