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李女主張自己期望與該公司長期合作,因此投入大量時間、精力,瞭解公司文化、商品及市場特性,並聯絡安排攝影師、模特兒、餐廳及拍攝場地,支出的費用早已超出4萬元,已依約完成全部工作,作品沒有瑕疵,雙方契約也沒有「驗收」的條件,且業者沒有要求或給與她修改作品的機會,就逕行終止契約還要她賠錢,這樣不合理。
法官勘驗李女提供的業配作品,認為圖像部分包含業者推廣的食品,文字也有介紹「補充優質蛋白、永續經營的綠色企業、荷包蛋黃是南瓜泥製作,吃起來像金沙的口感、健康心選擇,我吃蔬食」等宣傳文字,可見她所提供的作品具備相當品質,且符合業配使用,並無瑕疵。
另外,就算業者認為李女提供的作品有瑕疵,法官認為業者應該定出一個期限,請李女修補瑕疵,卻沒這樣做,而且雙方契約並無約定作品必須經過「驗收」,綜合以上理由,一審判決李女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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