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2歲的林姓男子於2019年3月入伍服志願役,目前在陸軍某戰車營擔任裝甲兵。今年1月中旬,林男透過臉書社團認識一名女網友,明知她年僅14歲就讀國二,2月22日約她見面,中午12時許先是在一處公園的殘障廁所內,在徵得被害少女同意後,將手指插入其陰道,隨後又將她帶往汽車旅館合意發生性行為。
林男還送被害少女一支手機,少女母親發現後得知上情,懷疑女兒係受林男以贈送手機為對價關係,吸引女兒和他發生性行為,怒告妨害性自主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林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辯稱手機事前就先送給少女,並非性行為的代價。檢察官採信其說法,僅依現役軍人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林男起訴,台中地院將他判刑5月
林男辯護律師向法官請求緩刑,不過,林男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母親尚未原諒他,表明不同給林男緩刑,加上此罪為最重本刑為7年,也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最後法官未宣告緩刑,林男也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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