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2019年2月間,年輕女子前往台北市東區「Fourteen」酒吧,參加朋友幫她舉辦的慶生會,一群人在酒吧喝到隔天清晨5點多,又再到朱男家中續攤狂歡,在朱男家中,女子與一群人一起吸笑氣,不料幾天後女子聽到傳聞說,續攤時有10多人輪流與她發生性關係,她認為自己被輕薄了,憤而提告。

不過女子報案時對案發細節幾乎沒印象,就連被多少人侵犯,她也一度向警方表示,驗出多少就告多少人,光是筆錄,前前後後就做了三次,最後女子只對朱姓友人、彭姓友人及一名少年提出告訴,另外女子體內有驗出另1名許姓男子的DNA,但許男已經死亡,因此未對他提出告訴。

依照女子最後版的指控,當時她在酒吧已經醉得不醒人事,等到進到朱男家中,朱男先趁她意識不清時性侵她,等到朱男完事後,則換成彭男騎到她身上,當她發現遭人性侵時,當時現場至少還有3、4人在圍觀。

朱男到案後坦承有與女子發生性關係,但辯稱,當天因為女子在酒吧要吸笑氣,他認為不宜,因此提議到他家,他可以招待吸笑氣,最後一群人到他家後,女子先與一群人吸笑氣,他則回房休息,不久女子就拿著笑氣去房間找他討抱抱,還說「我已經單身很久,今天一定要上到一個男人」,最後2人就自然發生性關係,且當時對方意識清楚,他沒有趁機或違背意願。

彭男則說,當時他向朱男借床鋪休息,朱男到沙發睡,床上只剩下他與告訴人,此時對方用手及言語挑逗他,他受不了就與對方發生性關係,2人在做時,對方還一直叫他的名字,當時對方並沒有意識不清,他也沒有違背對方意願。

台北地檢署起初調查時,勘驗「Fourteen」酒吧的電梯及門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第一攤結束後,女子是蹦蹦跳跳離開酒吧,意識清醒,且在第二攤開趴時,有人用手機拍到大家在吸笑氣,女子見到有人在拍還意識清楚的回應「不要再錄了啦」,因此認為女子並未意識不清,無法證明2人有趁機性侵犯意,2度處分不起訴。

女子不服再度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仍有事證待釐清,再度發回北檢續行偵查,這回檢察官再勘驗一段由朱男提供、女子在發生關係前30分鐘的錄影畫面,當時見到女子已經明顯意識不清,這與之前勘驗自酒吧離開及有人在錄影吸食笑氣的時間點,更趨近案發時間,因此認為女子在與2男發生性關係時,是呈現意識不清的情形,因此認為2人涉犯乘機性交罪,將2男起訴。至於少年挨告的部分,另由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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