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65歲的方男與60歲的前妻簡女育有4名子女均已成年,兩人雖已離婚18年但一直同住,直到前年簡女因不堪方男家暴,聲請保護令並搬出去,後來和一名吳姓男子交往。

方男怕登記在簡女名下的房產被她賣掉,想要過戶給子女以保全祖產,簡女卻置之不理,兩人為此爭吵時,吳男和朋友劉男還會阻止或毆打,他經常鬱悶酗酒。

去年3月7日傍晚,方男到大樹區九曲堂附近的土地公廟找簡女處理兩人房產過戶問題而發生口角,他罵了簡女後不歡而散。

10多分鐘後,方男回家拿了槍又喝酒壯膽後,回到土地公廟,見簡女的吳姓男友在場正要接簡女離開,兩人大打出手,方男一氣之下,竟掏出手槍近距離朝吳男連開多槍,吳男倒臥血泊中。簡女嚇壞,逃往旁邊的練歌場,方男持槍追逐。

簡女逃進練歌場內將大門反鎖,方男不得其門而入,轉頭看到一旁的劉男,新仇舊恨讓他遷怒劉男,也向劉男連開多槍,就算劉男倒地,他還重新上匣殺紅眼繼續開槍,見劉男動也不動,他才趕快騎車逃離現場。

方姓男子落網時腳軟。讀者提供
方姓男子落網時腳軟。讀者提供

兩人送醫均已回天乏術,方男則在隔天清晨落網。橋頭地檢署認為,方男簡直視人命如草芥,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冷血,根本是「行刑式殺戮」,事後還推諉稱喝了很多酒,什麼都不記得,顯見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判處最嚴厲極刑。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認為民眾休憩運動的公共場合開槍殺人,又追逐前妻,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且犯案後否認有殺人故意,也否認兩人倒地後持續開槍的關鍵情節,雖當庭表示歉意,但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也未合理賠償。

但法官審酌本案肇因為方男與前妻財產過戶問題長久溝通不順,以及感情刺激才犯案,方男又罹患扁桃腺癌,持續接受電化療,經鑑定認為他因本案衝擊而心情難過懊悔,尚知省思自身行為,有透過矯正教化遷善可能;另方男已65歲,服刑後縱有假釋機會,亦屬垂暮之年,再犯風險機率不高,認為不應判處死刑,一審將他判刑26年,褫奪公權10年。

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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