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男提告指稱,今年1月24日晚間他去該賣場買東西,在櫃台結帳收取發票時,不小心碰到女員工的手背,時間只有1秒,而且她還戴著塑膠手套,「沒想到女員工見我戴名牌手錶、穿名牌外套,想敲詐我,夥同3名主管在賣場內大聲辱罵指責我性騷擾」。
高男表示,他當下一再解釋不小心碰到女員工手背,但3名主管不聽解釋,堅持不讓他離開並報警,他在賣場被留置1小時,然後到警局作完筆錄已半夜3點才能回家。
另外,高男告訴法官,自己是「地方知名人士」,當眾被指控性騷擾還遭限制人身自由,人格與名譽、自由權受到侵害,後來賣場還把認定性騷擾的信函寄到他家,搞到他全家人都知道,因而指責他,他受此打擊憂鬱症加劇,每天失眠、做事無精打采,並有失憶現象,因此請求好市多賠償50萬元。
審理時,賣場主張高男趁拿取收據發票之際,以右手持續抓握女員工的手約1秒,女方覺得被騷擾很不舒服,向主管報告,主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報警,並請高男配合留在現場,不是故意限制他的行動自由,而是履行僱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沒有違法。
賣場指出,事發後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命他們依《性平法》進行調查,總公司召開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委員會,依據事證判斷高男性騷擾成立,並依法將調查結果通知書送達高男及女員工,這也沒有問題,不理解高男求償依據何在。
法官認為賣場主管當時為了避免高男離開後不知去向,選擇報警、請高男等待警察來處理,是對性騷擾事件採取即時有效措施,沒有違法,而高男並未舉證證明賣場主管大聲「辱罵」指責他,難以認定賣場人員侵害高男自由及名譽。
至於高男主張賣場寄發調查報告到他家,害他被家人責罵,名譽受損,法官認為賣場是依據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要求以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也沒有違法侵權的問題,因此判決高男求償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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