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日起至 2021年5月29日止,在這段法條修改的空窗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的行為人,若就事故的發生無過失,無論是否離開現場,都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馬男行經路口時,羅女突然違規鬼切左轉,2車碰撞後倒地。民眾提供
馬男行經路口時,羅女突然違規鬼切左轉,2車碰撞後倒地。民眾提供
馬男人車後退後肇逃。民眾提供
馬男人車後退後肇逃。民眾提供

這起事故發生在去年3月29日上午9時許,馬姓男子(52歲)騎機車上班,沿苗栗市中山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與至公路交岔路口時,羅姓女子(64歲)騎機車貿然自右側外車道,未打方向燈直接橫切內車道要左轉至公路,造成直行的馬男反應不及追撞。

事故造成羅女和乘客、高齡89歲的媽媽倒地,羅女有胸壁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右側手部擦傷,老嫗左肩肱骨骨折,馬男未受傷。

馬男自認沒有肇事責任,見母女沒有明顯外傷,加上趕著要去上班,縱使母女想要拉住他和機車,呼叫路人加入阻撓,馬男仍短暫停留後,逕行騎機車離開事故現場。

羅姓母女驗傷後,對馬男提出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告訴,檢方偵查後起訴,但日前肇事逃逸罪獲判無罪,傷害罪已和解。

羅姓婦人的機車。民眾提供
羅姓婦人的機車。民眾提供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表示,2013年6月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4,原來是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要被處徒刑。

其中,有關「肇事」的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9年5月31日作成釋字第777號解釋令,認為該條所稱的「肇事」,是指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並不包括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事故。

所以如果駕駛人就事故的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時,縱使肇事後離開現場也沒有適用。

苗栗市中山路、至公路口,平時交通流量甚大。楊永盛攝
苗栗市中山路、至公路口,平時交通流量甚大。楊永盛攝

宋國鎮指出,該條文去年5月30日再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修法後改成縱使駕駛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肇事逃逸仍有刑責。

他表示,自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日起至 2021年5月29日止,在這段法條修改的空窗期間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的行為人,若就事故的發生無過失,無論其是否離開現場,都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法官認定,羅女在行經路口時,機車在馬男前方一小段距離,既未打左轉方向燈,突然由外車道斜切要左轉,致被告措手不及發生碰撞,法官及行車事故鑑定會均認肇事的原因在羅女,馬男沒有肇責。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說明因修法空窗期,加上事故鑑定和法官都認定馬男無肇責,依法判決無罪。楊永盛攝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說明因修法空窗期,加上事故鑑定和法官都認定馬男無肇責,依法判決無罪。楊永盛攝

苗栗警分局副分局長張中說,《刑法》第185-4條條文,已將 「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目前依法,駕車致人死傷縱使無過失,但逃逸者也要處罰。

張中說,車輛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何種狀況都應留在現場,目的要求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現場為必要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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