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男於2016年1月起擔任台中市政府生命禮儀管理處分處主任,負責相關墓政業務,因豐原區公所配合東勢至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工程,辦理第六公墓遷葬查估作業,市府並將業務交由生管處負責,陳男竟於同年4月間,將生管處持有蒐集到的墓主名冊,以LINE傳給禮儀公司翁姓女負責人。

另外,翁女的兒子也是母親公司員工,以個人名義受僱查估公司擔任駐點人員,向民眾解說遷葬事宜,還在同年9月至11月受僱於生管處擔任工讀生,負責受理民眾遷葬申請收件、登記遷葬墓主名冊等業務,被控利用職務將資料傳給母親。

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翻攝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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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女被控利用從陳男、兒子蒐集到的資料招攬遷葬業務,因而與民眾成立82筆遷葬交易。檢察官偵辦後,依刑法洩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將3人起訴。

陳男坦承將墓主資料提供給翁女,但未獲任何好處,本意是完成遷葬;翁男也承認將資料給母親,但辯稱是為了幫家屬申請補償。翁女則否認利用個資營利,辯稱只是幫忙彙整資料後再回傳陳男,沒有用來招攬生意,公司是在公墓旁廟宇租借場地放貨櫃屋供民眾直接辦理遷葬。

法官根據多位委託翁女公司辦理遷葬的民眾說法,有的是到公墓直接找到翁女公司承辦人,有的則是打電話到公所,對方表示可到現場詢問,並沒有人是接獲招攬推銷電話,因而認定翁女母子沒有蒐集資料圖利的行為,依洩密罪將陳男判刑2月、緩刑2年,翁女母子則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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