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規定,只要屬於「境內網紅」且符合以下四項要件之一,就必須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在台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且單月銷售額達到起徵點(銷售貨物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表示,考量新制上路初期,將先給予輔導期,自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為止,若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未依規定完成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繳稅,不會遭處罰。但明年7月15日起,未依規定繳稅者將依法開罰。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網紅透過平台獲得的廣告分潤或付費觀眾的打賞收入,都屬於提供「表演勞務」,需依5%稅率繳納營業稅;若選擇查定計算方式,則適用1%稅率。此外,若觀眾位於境內,相關收入也必須納入台灣營業稅課徵範圍;僅有境外觀眾部分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官員強調,此次規範明確化課稅標準,將讓網紅產業納入一般營業人管理,避免出現灰色地帶,並確保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