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今(3日)公布於4月20日至7月30日間,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結果,發現多數案場雖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範,應提供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旦實務上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高額罰鍰。
主要發現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包含附加不合理條件案例有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還有僅限現場查閱案例,如「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 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同時,也有值得肯定的案例,包含「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可攜回審閱。

另有違法疑慮與公平交易法適用問題,如2024年公平會處分「雍悅一方」案,博元建設及代銷公司巨豐旅館管理顧問,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遭裁罰共600萬元。後續公平會認為,購屋金額高且契約條款繁複,業者應於收取定金前提供契約讓消費者充分審閱,否則會妨礙其作成理性交易決策,並對守法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
推薦新聞:手搖飲買1送1!獨創「金蘭醬油粉粿」免費加料 外送1折券開搶
消基會對此次調查結果指出,契約審閱期並非形式規定,而是防止資訊不對稱與壓迫性銷售的關鍵機制。違反者除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外,若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權利,更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顯失公平行為,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
經此次調查顯示,雙北地區部分建案雖在制度上已受法律規範,但實務上落實度仍不足,甚至有業者採取變相阻礙方式,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威脅。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