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當初入職時,公司僅口頭告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並沒有提到其他相關規定,未料前幾天提離職,人資突然搬出公司新政策,「領完年終獎金後,若未做滿四個月需返還」。

因為當初沒被告知這項規定,也沒有簽過勞動契約,讓原PO相當錯愕,「這樣做合理合法?」她也詢問有沒有人有類似經驗,「如果公司真的追討,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文章曝光後,網友也紛紛留言表示「打給勞工局」、「不合法,建議蒐集HR書面要求當作證據提告」、「我之前離職也是遇到公司跟我追討員工旅遊費用,建議直接走勞工局」、「第一次聽到說年終獎金要還的」。

也有網友有類似經驗,公司也在去年底發信通知,三月以前離職要退還一部分年終,而她和律師男友討論過這件事,「年終、分紅這類獎勵性質的獎金,只要公司事先公告,要怎麼規定都可以(畢竟本來就是多給的),在期限前離職,大公司可能懶得跟你討這筆錢,但就還是有被追討的風險,建議你可以去查查看公司是什麼時候公告的,如果想領全額,就還是壓在他訂的期限後再離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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