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導,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表示,不少民間企業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狀況,企業如果是周一至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要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可透過8周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8日的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形成9天連假。
經調整,勞工春節的假期性質就會是1月25日為休息日、26日為例假日、27日為休息日、28日至31日為國定假日、2月1日為休息日、2月2日為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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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照政府機關休假,而勞工在春節期間出勤薪資該怎麼算?黃維琛解釋,僱主如有需要勞工在春節連假期間加班,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也就是1月28日至31日都是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而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則必須依《勞基法》中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至於例假日部分,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僱主不能讓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工作。
黃維琛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都不見是排定在周六及周日,且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僱主仍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
黃維琛也說,過去曾有違法案例樣態包含雇主認為工讀生不是正職職員,所以不給加倍工資,但其實這是違法的,僱主若沒有依照規定,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情節嚴重更可以加重50%,最高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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