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今(11日)表示,針對「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正式提起團體訴訟,並補充自先前接到團體訴訟任務後,已組成集合8位專業律師的律師團,開過4次義務律師團會議等程序。

目前經消基會義務律師工作小組計算,財產上損害包含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再包含精神慰撫金以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求償2億9301萬9053元。

依照食安法、消保法及民法針對「寶林茶室」中毒案,共計求償近3億元。消基會提供
依照食安法、消保法及民法針對「寶林茶室」中毒案,共計求償近3億元。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說明,這次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的求償法律依據,包含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以及同法第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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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依民法第191-1條:「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以及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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