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處表示,依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凡是1994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的既存違建,若需修繕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修繕範圍

1.須維持原有規模,不得增加高度或面積

2.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結構修繕,每項皆不得超過一半

3.修繕材料限用非永久性建材

將依法查報拆除的情況

1.修繕超出規定範圍

2.違建已有傾頹、朽壞之虞

3.經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虞者

建管處提醒,基於違建安全責任,若違建物因未妥善修繕維護造成倒塌或損壞,導致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所有權人須負相關民事與刑事責任,且颱風季節應特別注意鐵皮屋、增建等違建物是否有鬆動或損壞情形M建議定期巡檢,發現結構鬆動、生鏽腐蝕等情況應立即處理,遇颱風等天災應事先加強補強措施,以免釀成意外。

面對極端氣候日益嚴峻。建管處強調,雖然北市既存違建目前列入分類分期暫緩拆除,但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所有權人仍應善盡管理責任,及時進行合法範圍內的修繕或拆除,以免因延誤造成公共危險,不僅可能面臨拆除命運,恐怕還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台北市既存違建圖解。北市建管處提供
台北市既存違建圖解。北市建管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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