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促進經濟振興券領取、使用相關規定:
1.領取對象:
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配偶或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
基準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2.領取時間:113年10月12至18日,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

3.領取地點:
假日(10月12、13日):按村(里)鄰別設置之發放所,即每戶領取通知單上之指定發放所。
平日(10月14至18日):鄉鎮市公所或其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4.應備文件:
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規定委託他人代領。
未成年人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正本或影本代為領取。

5.使用時間:
領劵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6.注意事項:
振興券領取後若遺失、毀損、被竊或被盜,不予補發。
振興券限於花蓮縣內消費使用,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可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查詢相關領取問答,及下載委託書、切結書、委託代領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專用)委託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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