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正的「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主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即任何超過安全容許量的殘留農藥不得進行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等行為。

考量到禽、畜動物在食用合法施用農藥的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的情形,食藥署此次特別針對禽畜產品增修訂克凡派等11種農藥的殘留容許量,以確保動物產品的安全。

農藥管理及修訂標準由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分別處理。針對進口農產品,由於其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不同,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參考先進國家的做法,受理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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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過程中,食藥署經過對農藥毒性、農作物殘留量試驗及國際標準的審查,並會商農業部和專家委員,確保修訂內容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的前提下,達到更合理化的農藥管理。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進行市售農產品與動物產品的農藥殘留監測。一旦發現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產品,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還增列「大克蟎」及「陶斯松」為公告禁用農藥,並增修訂克凡派等11種農藥在禽畜產品中的殘留容許量。本草案的評論期為60天,期間將廣泛蒐集各界意見。

地方政府衛生局會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理,確保民眾能安心食用。此次修正措施旨在進一步提升我國食品與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健康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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