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包含旅行社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店購物,罰款將從2萬元提高到5萬元;旅行業未經揭露在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也將新增罰款3萬元。
同時,旅行業未依規定在投保履約保證保險10日內,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的格式填報保單資料,經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則新增開罰1萬元。
這次修法也將明訂違反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應具該潛水活動相對能力證明,其中自由潛水活動每人每次指導人次以4人為上限;或增加1位符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的助教者,指導上限可增加為6人。另外,如果未持教練證明帶客,則最高可罰20萬元。
對於旅行社辦理旅遊使用遊覽車也有新規範,若未於每日行程出發前依交通部公路局訂定的檢查紀錄表執行且情節重大,可罰5萬元外,未符合遊覽車駕駛汽車運輸業管理有關租用遊覽車駕駛勤務工時及車輛使用規定,也可罰5萬元,以及未揭露行程資訊內容也可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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