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敏與妻子婚姻超過30年,育有2子1女,他在5年前向妻子提離婚,事後才知道妻子與陳男有婚外情。判決指出,黃男妻子於2023年7月31日與陳男約會,黃男要長子開車載他與次子前往2人幽會的南寮漁港查看,果然,他們發現妻子與陳男在一起,當下與兩個兒子(涉犯傷害、妨害自由罪)將陳男強拉上車,開車載往一家汽車保養廠,再將陳的雙手用束帶綁住,黃男再拿工業膠條狠狠鞭打。

黃清敏動刑逼問出陳男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後,持續鞭打其臀、腿同一部隊致多處瘀青,隔天凌晨才載回其住處樓下的樓梯間,鄰居發現陳男受傷後立即送醫,直到同年8月9日凌晨,陳男仍因橫紋肌溶解症併急性腎小管壞死、支氣管肺炎等併發症,不治死亡。

一審國民法官庭認為,全案導火線是陳男明知黃清敏妻子是有夫之婦還與其外遇、幽會,且黃男並未毆打身體重要器官,其犯行、手段只是要他受傷,且黃男事後與陳男家屬和解,認定適用適用刑法59條「情可憫恕」的減刑要件,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黃男5年,檢方認為一審認事用法有違誤,且量刑程序錯誤,上訴二審,但高院認為原審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