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今(18日)表示,目前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可罰鍰12000元至3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裁決所說明,自新法施行後今(113年)1至6月嚴重超速案件舉發3972件,較112年同期增加3300件,約491.1%;今(113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約242.7%,均較施行前大幅增加。

新法規上路後嚴重超速案件舉發、扣牌案件都大幅增加。資料照
新法規上路後嚴重超速案件舉發、扣牌案件都大幅增加。資料照

裁決所也提醒,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掣發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則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

目前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須處罰。另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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