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盟認為,《國中小獎懲準則》提供全國國中小學校一致性的獎懲、管教基本原則以及相關程序,當中對於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更有明確規範,有助各個縣市國中小教育人員推展輔導管教工作,因此表達肯定。

不過國教盟經過徵詢基層學校家長、教師、行政人員意見,也對新制提出疑慮,首先服裝儀容是為生活教育的一環,對於國小、國中學生,為了維護校園以及人身安全,穿著校服更有必要性,然而《國中小獎懲準則》第10條規定「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懲處」,認為這樣等同告訴學生可以不必遵守學校服裝儀容規定,形同變相廢除制服,以及學校對於服儀的穿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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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盟擔憂,新制恐致變相廢除制服,以及學校對於服儀的要求。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國教盟擔憂,新制恐致變相廢除制服,以及學校對於服儀的要求。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國教盟表示,《國中小獎懲準則》第11條強調「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有可能讓學生認為在情感交往關係當中,學校師長無權干涉其親密接觸,造成學校教育人員不敢糾正學生在校園、課堂公然「放閃」的親密行為,不利學校教導學生對於身體界線、身體自主權的認識以及尊重,增加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的可能風險。

另外《國中小獎懲準則》第16條、26條規範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獎懲會委員;第20條、30條規範獎管會、獎懲會委員應具保密義務,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嚴守秘密,並對涉及受管教學生隱私事件及其基本資料應予保密,國教盟認為,刑法對於多數未滿14歲、少數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國中小學生效力有限,因此一旦擔任委員的國中小學生違反保密義務,可能造成受到管教學生以及其他委員權益損害,卻也無法要求他們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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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盟呼籲,教育部應該重視上述教育現場反應問題、確實檢討,提供學校教育人員更為明確的案例及說明,才能有效落實學生輔導管教,保障校園安全與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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