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團認為,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包括院會、委員會都可以成立專案調閱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此外,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黨團書記長洪孟楷表示,交通委員會由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推舉民眾黨林國成委員擔任調閱小組召集人,要求NCC  1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NCC回復認為調閱小組「目的及範圍均應明確」、「尚有疑義…釐清並釋明,俾憑辦理。」洪孟楷要問,現在是被監督者跟監督者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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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針對拒絕立法院鏡電視調閱小組調閱鏡電視案相關文件進行說明。資料照片。
NCC針對拒絕立法院鏡電視調閱小組調閱鏡電視案相關文件進行說明。資料照片。

對此,NCC表示,因相關文件涉特定公司內部治理事項,因此詢問調閱小組相關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NCC會在釋明、釐清後辦理。

NCC說明,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之調閱範圍僅止於目的明確之「特定議案」;再者,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調閱專案小組有調閱權限。

不過,NCC強調,所謂「特定議案」,依憲法第63條規定,應指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本次鏡電視調閱小組於成立或調閱程序中,並未說明是基於何項重大特定議案而需要行使調閱權,NCC已再三表示其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尚有疑慮,希望調閱小組能協助釋疑。

NCC重申,尊重立委行使憲法上之職權,但立法院調閱特定公司治理與機關監理事項相關資料時,宜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所述之正當法律程序辦理,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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