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示,《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起初僅有規範教育部每年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是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但未規範大專校院參與義務。本次修正專科以上學校除經公告列為專案輔導之學校,也應提列名額參與甄試,並由教育部依照校方實際招收名額予以獎助。
教育部提到,《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的修正是為了考量現行特種學生升學優待的衡平性,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融合教育以及其他先進國家高等教育的升學優待措施,提供身障學生升學考試服務,測得相應學習能力,達到對應校系入學門檻,並且適性分發錄取合宜校系就讀,達到合理調整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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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教育部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源於《盲聾學生升大專院校保送制度》,但有部分重度障礙考生,無法藉由大考中的考試服務合理調整測得能力,例如大量圖表的題目無法製作點字試題、視障生難以作答繪圖題、聽障生無法完成英聽應試取得成績,因此提供輔助考試管道,因應身心障礙學生障礙情形、程度的不同,各界仍有高度共識保留這個升學管道。
教育部指出,本次修法更進一步規範大專校院參與甄試之義務,後續並將透過獎補助引導方式,鼓勵學校增開招生名額,並且逐步充實軟硬體教學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友善的高等教育就學環境,希透過法規的引導,鼓勵各校善盡社會責任,同時也落實CRPD零拒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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