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表示,家長會的設置是依《國民教育法》授權由各縣市訂定自治法規而來,為非法人的自治團體,也不是學校行政組織的一環,校方不能任意干涉其運作,但學校是道德教育場所,家長會長則代表家長會,會參加學校許多重要會議和活動,因此會長的公共形象與行為操守,應受到較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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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指出,家長會長的公共形象與行為操守,應受到較高的期待。教育局提供
教育局指出,家長會長的公共形象與行為操守,應受到較高的期待。教育局提供

教育局去年底著手進行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條文中,特別增列擔任家長會長的消極資格條件限制,即所謂「排黑條款」。內容為:「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致擔任會長有損家長會形象或學校聲譽之虞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藉以提升家長會長的楷模角色,將供各校遵循依據,也可避免家長會長涉及違法,帶給師生負面影響。

教育局指出,當新修訂的辦法於4月底發布後,各校如發現家長會長有上列情事,得主動依規定通報,並辦理解任及改選事宜,期待轄屬273所國中小、4所完全中學的家長會,能透過共同努力,選出更適合的人選,營造更優質的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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