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劉姓保母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新北1歲男童,涉嫌與胞妹凌虐男童致死,引發社會關注。衛福部長薛瑞元今天出席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社會安全網推動情形及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及備詢。
衛福部今天提出2000多字口頭報告書面資料,共提出9項檢討,並在前言指出,劉姓兒童已經接入社會安全網,卻仍發生憾事,表社安網本身存在設計規畫或落實執行上的缺陷,因此為這樣的缺陷導致一條生命逝去,向家屬和社會大眾致歉。
衛福部指出,第一、未來出養必要性評估,應由地方政府辦理:現行制度將出養必要性評估交給媒合機構,恐有利益衝突問題。按出養童與收養家庭於媒合過程,媒合機構係依其服務進程,向收養家庭收取服務費用,恐影響出養必要評估結果;加以地方政府在此過程並未有角色,難以針對出養家庭即時介入協助解決家庭經濟問題並提供適切福利資源與支持服務措施。
第二、收出養前安置服務:現行收養前的兒童安置是由媒合機構決定安置的方式及安置的機構,並由媒合機構支付費用。但是媒合機構本身可能缺乏照顧的資源,亦無長期具約束力的契約關係可以監督提供服務的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且可能因為經費限制,無法選擇對兒童最佳照顧方式或嚴選照顧人員。
因此,為確保兒少最佳利益,於收養前能獲得妥善照顧,未來要求由地方政府依「委託安置」程序,運用轄內安置資源提供協助,並支應相關費用,倘地方經費不足,中央將協助。
第三、收養前兒童的安置,不同於半日托方式有家屬可以檢視兒童狀況,如果採用全日托方式,必須有更強的監督機制。對於提供全日托的居家托育人員,衛福部將儘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訪視頻率及訂定指引。
第四、現行居家托育人員接受委託照顧家外安置兒童,已較一般居家托育人員規範嚴謹的資格條件、教育訓練、訪視頻率等;考量其所照顧對象多屬特殊需求兒少,有必要接受較爲嚴謹的監督。因此,將召集專家及地方政府重新檢視人員的資格條件、篩選機制的妥適性及強化教育訓練、完善督導考核機制,並研議較優薪資待遇。
第五、從本案發現,收出養媒合機構社工的訪視可能不踏實、敏感度不足或過度信賴照顧人員的良善。為避免受到各種惡意欺瞞的情形而失去對兒少保護的功能,媒合機構要強化社工專業知能及對兒童虐待的敏感度與辦識能力,衛福部也將邀集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研商。
媒合機構社工的例行訪視頻率、訪視時應注意事項列表、訪視報告應交給督導審視並報監督管理的地方主管機關,機構督導或地方主管機關應對有疑義個案安排再訪視。也將檢討「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加強對媒合機構本身的監督管理,及其對所屬工作人員應提供的教育訓練及工作分配、對合作機構或托育人員的監督、以及確保對於兒少及家屬的服務品質的內控機制應一併檢討。
第六、新北市社會局介入本案主要是由社福中心提供對家屬在出養方面的服務,劉童的照顧部分則由家屬自行委託保母或交給兒福聯盟;台北市社會局僅於112年9月26進行新收托訪視,最後於劉童死亡後居托中心接到兒盟通報。
新北市並未把劉童的情況通知台北市,台北市的新收托訪視也沒有掌握劉童屬於脆弱家庭且需要全日托的對象,所以需要加強訪視關心。其次,居家托育人員的平時考核機制,將邀集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討論如何加強改善,以儘量避免不良份子混入。
第七、「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推動之初均邀集各地方衛生局、社會局(處)說明,要求對育有未滿3歲子女的脆弱家庭、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受監護兒童,應造冊予衛生主管機關,以利安排專責醫師。但社會局似乎並不熟悉此一制度,因此新北市和台北市社會局均未將此幼兒轉會衛生局,錯失專責醫師可能發現兒虐的機會,衛福部將強宣導。
第八、本案涉及兒童出收養、兒少保護和居家托育管理3個面向,於地方社會局處可能由不同單位主辦。牽涉不同面向的單一個案,應以「個案為中心」原則、「單一主責、多方協力」方式處理。地方政府分工非中央政府權責,地方政府應明確跨科室案件分工合作機制;如涉有跨縣市爭議者,再由中央協助釐清。
第九、檢討重大兒虐事件處理機制:依據「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地方政府接獲兒少因遭受重大虐待事件,引致嚴重傷害及死亡之個案,應即召開「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2週內提報衛生福利部。
本案已屬重大兒虐案件,適用哪一程序只是內部分工的問題,地方政府社會局就可決定,無須請示中央。當地方請示,衛福部相關單位亦應以個案兒童為中心的原則思考回答。中央、地方相關人員的處理態度偏差,本部應負督導不周的責任,於此向社會致歉,並承諾未來將予以改善。(中央社)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下載《壹蘋新聞網》APP
★Facebook 按讚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