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皆支持加重處罰凌虐行為,但對第286條有不同看法。在藍白立委人數優勢下,表決通過民眾黨團及國民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現行「刑法」第271條明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是對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現行「刑法」第286條規範,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86條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86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整個國家應該給孩子全面的保護和關愛,這次推動虐殺嬰幼兒罪,就是在強調無動機、目的的施暴、凌虐嬰幼童犯罪,在國民法律感情上,行為人主觀的惡性及非難程度,比起典型有動機目的的殺人行為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必須讓社會清楚知道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表示,如果不能以最嚴厲的法律手段來遏止這種惡行,誰還能保障下一個孩子的安全、誰還能讓孩子的生命免於恐懼,今天的修法是要告訴潛在施暴者一個清晰而堅定的訊息,就是國家絕不容忍任何人對兒童的殘害行為,任何對兒童的傷害都將付出最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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