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莊玲如、檢察官李侑姿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等單位,至涉案業者相關處所2處進行搜索,查扣相關帳冊、電磁紀錄等,並指示衛生局查封違規產品共32,739公斤,另針對現場違規產品進行抽檢,另帶回被告李男(66年次)及其配偶2人進行調查,2人於訊後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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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密集檢視查扣所得相關資料後,再於同月8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調查處資安科、保七第三大隊、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會同高雄市衛生局、食藥署南部管理中心等單位至涉案業者相關處所4處進行搜索,並拘提被告李、吳女(64年次)、謝女(72年次)、章女(,62年次)等4人及通知證人5人到案進行訊問。
本案李男涉嫌以其親友掛名為負責人,在臺灣地區成立「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李男並在大陸地區成立與臺灣地區同名之食品有限公司,吳女、謝女、章女則分別為公司之倉管、品管及會計人員。其間李男先以大陸地區公司之名義向大陸地區不特定農村收購製作辣椒粉之原料並進行初步加工後,再出售予渠等所成立之臺灣地區公司,並由該等公司在臺灣進行第二次混料加工後,出貨與下游廠商。
而上開公司自107年間起,即陸續遭檢出所進口之產品含有「蘇丹紅」色素,仍繼續向該食品公司進貨,且為規避檢查,復變更以香港某公司之名義為出口商持續自大陸地區進口辣椒粉原料。另李男公司於110年間曾出貨與小○坊公司之「青辣椒粉」,經小○坊公司自行委託檢驗公司檢驗,發現檢出「蘇丹紅」色素,而退貨與李男公司,詎李男復將同批貨品再出貨與另一廠商。後續本署檢察官仍將持續清查、比對相關帳冊資料,以釐清案情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