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案內原料及「製售」之產品共21,035公斤,流向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南投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高雄市,並已通知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監督下架。
衛生局強調,蘇丹紅色素非我國准用之著色劑,不得使用於食品中,全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再依同法第49條規定依其情節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務必遵守法令規定,衛生局將持續加強稽查,倘查有違法,必定嚴懲不法業者,以維護民眾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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