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國定假日如剛好是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要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企業如果是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7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將2/17的原定休息日,與2/8原定的工作日對調。
至於2/10初一與2/11初二,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13及2/14。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雇主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來看,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8及2/10
二、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9、2/12至2/14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2/11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公司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週六及週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的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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