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署長石崇良表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指醫師開給病情穩定慢性病患的長期用藥處方箋,目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效期,是依醫師實際處方給藥日數計算,最多90天,並分次調劑,每次給30天以內的用藥量。

依規定,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民眾,必須於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天內,才可以憑原處方箋再次領取下一個月的用藥。

因應春節連假期間,醫療院所減診或停止門診、藥品調劑服務,健保署援例放寬規定,以免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民眾用藥中斷,若民眾上次(上個月)給藥天數的最後一天(藥吃完的日期),落在春節期間2024年2月8日至2月14日者,可提前於2024年1月29日(含)起,回診請醫師開立處方箋或持慢箋領取下個月藥品。

石崇良再次提醒,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民眾記得提前領藥,即可用藥不中斷,安心過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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