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科長陳小燕表示,根據陳情人提供多項事證,包括賴佩霞當時的網站內容提及一對一晤談,陳情人繳費收據、接受的課程表、陳情人與賴佩霞的互動對談內容,都可以協助我們釐清和調查事件。
北市衛生局調查過程中,也有請賴佩霞來陳述說明,陳小燕表示,根據賴佩霞的說明以及陳情人提供的事證,認定賴佩霞違反《心理師法》第27條,因為它是一個非心理諮商所或治療所,不得有心理諮商相關廣告,違反第27條可依同法第36條,開罰新臺幣3萬到15萬元,因為賴佩霞是初犯,12月20日做出裁罰3萬元決議。
另外,賴佩霞向北市衛生局坦承只有中國心理諮詢師證照,沒有取得台灣的心理諮商師證照,陳小燕表示,依《心理師法》,中國心理諮詢師無法在台灣服務,賴佩霞已經違反《心理師法》第42條,將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部分涉及刑法,已經移交檢調,不是衛生局可依行政法處理。
《心理師法》第 42 條規定:「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心理師法》第 27 條,關於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第 36 條:「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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