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源於2019年時,翁姓教官接獲2名學生通報,有學生吸毒、販毒,根據翁姓教官說法,他和學務主任討論後決定報警處理,涉案學生後續遭法院裁定羈押。涉案學生家長後來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直指翁姓教官行為失當,最終桃園市教育局軍訓教官人評會建議記過2次,教育部也核定記過2次,但翁姓教官不服,雙方纏訟中。

潘文忠今天下午受訪時,回應翁姓教官的案件。潘文忠表示,教育部有「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明訂教育單位通報毒品案件後,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但翁姓教官在得到販毒資訊後,沒有依照規定辦理,反而安排學生去校外毒品交易的地點,等候毒品交易。

潘文忠指出,翁姓教官作法,違反緝毒作業要點,更嚴重的是,讓未成年的孩子去毒品交易的場所,使學生陷於嚴重的人身的安全風險,更可能因此違反法律。

「把孩子放在一個最危險的情境當中」,潘文忠強調,翁姓教官是因安排學生當販毒誘餌,才被記過2次,而不是因為報警而被記過。

潘文忠也提到,學務人員透過緝毒作業要點的方式,將毒品情資經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提供給警方,此舉能保護孩子,也可以秘密偵查,調查毒品源頭,某種程度上對教官也是一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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