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臉書發文表示,近日晚間,本會成員於台中大里關閉路旁爆閃燈,後遭警方逮捕,並移送地檢署以緩起訴結案。首先說明該行動並未先告知會內,即使用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之臉書粉專進行直播,因此本會已針對該成員進行處分。
然有關地檢署緩起訴之處分,促進會深感遺憾。據悉,檢察官以刑法138條辦理本案,惟本條條文內容為毀損公物罪,須符合「公務員基於職務掌管」且「故意毀棄或損害致不堪使用」此兩項構成要件。由直播影片即可得知,關閉之爆閃燈並未有任何財產編號,亦無法追溯裝設之單位,故該爆閃燈是否符合「公物」之定義仍有不小疑慮。
再者,行為當下僅將外圍纏繞電火布撕除,再斷開相連之電源線,即完成熄滅爆閃燈之動作,若將電源線重新相連,即可使爆閃燈恢復運作,故此一行為完全不符合「致不堪使用」之定義。而警方後續也順利使該爆閃燈恢復原樣,並恢復常態運作,可知本案完全不構成刑法138條之要件,地檢署緩起訴之處分顯為小題大作。
近日也已出現判決,確認民眾自行關閉路旁爆閃燈,並未觸犯刑法,要求警方撤銷相關處罰,且不得再上訴。有此判決在前,更可見值班檢察官之處分極為粗糙,顯然是要以殺雞儆猴之方式,恐嚇民眾必須服從不符任何現行法規,換言之,恐嚇民眾不得對現有違法裝設於路旁之爆閃燈表達異議。
有鑑於此,促進會將於下星期一早上9時,於警政署門口與邱顯智委員共同召開記者會,譴責本次事件中霧峰分局及台中地檢署之相關作為,並要求交通部盡快針對爆閃燈制定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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