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因是台灣海路運輸集團負責人蘇信吉為購置大型新船舶,2010年2月起以旗下境外公司名義,陸續向兆豐銀行貸款共計1億2240萬美元,但該集團後來業績下滑還不出錢,到了2013年6月,呆帳高達9666萬美元。
檢方查出蔡友才明知蘇男是授信客戶,卻以勘查該集團設於馬來西亞的鑽油平台為由,帶著妻子、秘書、經理陳世明與陳男的姪女同行,搭蘇男的私人飛機到馬來西亞沙巴旅遊,入住高檔的亞庇香格里拉莎利雅酒店,蘇男還安排蔡友才等人打高爾夫球,爽玩後再搭私人飛機返台,全程花費由蘇男買單。
蔡友才辯稱因為蘇男是授信客戶,為實地了解客戶的海洋油廠開發案規模,必須「鳥瞰」,所以才會搭乘私人飛機前往,一切都是基於重視開發案。
但檢方認為蔡友才的妻子,陳世明的姪女與貸款業務無關,卻跟著去接受蘇男私人招待,違反《銀行法》「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規定,起訴蔡男、陳男。台北地院審理後,今判蔡、陳各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18萬元,折算2人犯罪所得各1萬9000元、1萬5000元均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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