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說明,氣候法今年2/15公佈施行,盤點12項重要子法,今天公布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目前已經完成5項子法訂定,其他部分 包含大家關切的交易辦法、徵收碳費,目標會陸續於11、12月提出預告跟修正。

都是在氣候法中與碳定價有關的辦法有3項,為達減量目標,最重要的就是徵收碳費,大家非常關切就是包括徵收對象、徵收期程,還有自主減量計畫等工作,目前規劃年排放量2.5萬公噸以上的事業,就是包括工廠跟電力業大概512家左右,是未來會被徵收碳費的對象,明年他們就會被徵收碳費。

但減量並不是只有這個512家大排放源的的責任,所以我們今天訂的這2項子法,就是鼓勵更多的事業、民間單位,可以透過自願減量的方式,來申請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外面俗稱的碳權,都是在國內經嚴謹程序取得的減量額度,可以提供給國內其他排放源來做抵換使用。

根據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我們會在2030年比基準年2005年排放減少24%加減1%,這目標是一個蠻嚴格的挑戰,過程中知道有很多新的開發案會進來,如科學園區工業區的開發,溫室氣體會增加。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陳怡文攝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署長蔡玲儀。陳怡文攝

2子法部分,自願減量適用對象為事業或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依照溫室氣體減量方式,註冊、執行,取得減量額度,至環境部委託之機構交易。

增量抵換部分,適用對象為應實施環評工廠、工業區、火力電廠、高樓建築,抵換量來源為事業及民眾,包含一、減量額度,二、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汽機車、燈具、空調設備、老舊農業機具,三、碳費徵收對象超過指定目標之碳減量,就是民眾可以將減量效益賣給環評開發單位。

而增量抵換有罰則,應於10年內完成,未依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請,屆期不改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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