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大直」建案施工釀災,除了鄰房坍陷,自身基地也坍塌,該建案總戶數為33戶,依據實價揭露,已售31戶,主要成交期在2022上半年,坪數20至40坪,成交單價落在130到145萬元間。預購戶若因建商無法如期交屋,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法務局今發布新聞稿說明。

法務局統計,9月13日開設消費諮詢專線,迄今(14)日11時已受理「基泰大直」建案預售屋消費者申訴案計14件,都是求助想解約。

消保官陳盈全指出,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款及第24點第1至3款規定,若賣方未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標準施工、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解除契約,且得請求賠償房地總價款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陳盈全說明,另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此外,陳盈全說,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2443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等見解,認買賣標的物於危險移轉之前,倘已發現有瑕疵存在,而出賣人無法另行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再行交付買受人者,除有《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存在,買受人仍得於危險移轉之前,依法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

陳盈全強調,「基泰大直」預售屋之消費者得依具體個案實際狀況,參酌上述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

他呼籲,基泰建設公司秉持最大善意,遵守先前承諾,從寬處理預購戶解約等事宜,雙方解約爭議可透過協議處理;倘雙方協議不成,消費者得向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服中心提出申訴,由市府進行協助。另消費者也可向本案預售屋信託銀行書面申請不予同意賣方申請動用信託專戶爭議款項。

法務局消保網已設置「基泰大直事故消保權益問答集」,歡迎民眾瀏覽參考。若有本案消費疑義,可撥打諮詢專責窗口1999轉4546詢問,北市法務局將提供諮詢,維護消費者權益。

更新:1350消保官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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