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是柯文哲前市長任內提出之重要法案,於111年3月9日送議會審查,經過7次分組審查會議後,通過7章51條的條文,並在6月22日由大會三讀通過,北市府於7月5日函報行政院,經過了3個月後,10月6日函請市府就各部會相關意見補充說明,市府在10月17日函後說明,但中央未回覆也未予核定。

蔣市府上任後,在今年3月22日函詢行政院進度,行政院於5月24日自次函請市府依行政院有關機關意見重新檢視此自治條例法,並就是否牴觸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補充說明。北市府6月26日在函後行政院,就中央之意見提出說明;通過至今已於一年兩個月仍未獲中央核定,因此也讓此法無法施行。

環境部今說明,台北市政府於去年7月函送「台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至行政院,行政院旋即交由環保署會商相關部會。因自治條例內容涉及面向廣泛,包括溫室氣體盤查、減量標準、交易及增量抵換、設立基金及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揭露機制等,並且有罰則規定。期間適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環保署先彙整各部會檢視是否有牴觸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疑慮之條文,請該府補充說明。

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 2月15日公布施行,該自治條例經各部會再行檢視是否牴觸「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行政院就有關機關意見及促請注意事項函請台北市政府提出回應說明。6月26日臺北市政府將補充說明送行政院,行政院已召集相關部會研商討論中。

環境部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明定,為達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需要各級政府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合作。樂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條例,但仍必須符合地方制度法相關規範,中央地方攜手合作,加速減碳,共同為2050淨零轉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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