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說明,上回裁罰亞太案件,其受騙金額1億元多元,是拿卡片發送簡訊直接對受害人,這次是企業涉向台灣之星申請門號後,轉售中國犯罪集團作案,8家申請2萬7千多門轉售,當虛設帳號,對社會、產業秩序影響甚鉅,8件開罰1600萬元,是NCC成立以來對電信業者累計裁罰最高紀錄。

違反電信法37條規定,未查核用戶身份,可依同法75條開罰50萬元至500萬元,翁柏宗表示,8件各開罰150萬元,但其中4件影響嚴重,討論後由15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

如何知道寄到中國,是因從財政部關務署6/12函,羅O傑旗下報關出口47多次SIM卡寄到中國,今年2月電信公司控管嚴格,但中國犯罪集團仍可遠端遙控取得OTP認證號碼,讓其在蝦皮註冊;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今年7月離職。

據悉,犯罪樣態包含販售違禁品、假交易產生虛擬銀行帳號後再稱解除分期付款等。

NCC今(2)日第1077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之星)之企業客戶「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1600萬元,並請該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案緣自112年1月31日報載指稱羅◯傑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該會知悉後即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嗣後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傑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

復經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外,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爰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NCC已於今(112)年6月1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訂定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事業受理用戶申辦門號時應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針對第一線受理申辦作業情形進行稽查,NCC亦已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最後,NCC呼籲,民眾面對各方資訊時,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

針對NCC裁處罰鍰新臺幣1600萬元,台灣之星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對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深感不公,將會提出行政訴訟。 

​台灣之星在疫情擴散期間,提供電商專案以滿足國內電商企業客戶申裝門號的需求,產品設計當時已為防範門號被不當使用,將語音發話及簡訊發送功能預設關閉,實已盡最大努力將電信門號被利用於電信詐欺之可能性降至最低,但最後被不肖業者利用,將門號運送至中國,這已超出台灣之星可控制範圍。

​主管機關NCC於本日記者會中,不斷強調本公司員工與不法業者有勾串情事,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公司不曾接獲檢調機關通知員工涉入不法之事,故本公司完全不知情,直至收到NCC來函才得知,且目前該案檢調單位仍在調查中,只能靜待司法調查結果,現NCC以未確定事實加重處罰,本公司認為有失公允,無法認同與接受,故將於收到NCC正式函文後,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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