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今指出,中選會及指揮中心去年11月8日宣佈居家照護受隔離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如違反者,將面臨政府制裁。但指揮中心又於去年11月18日記者會僅呼籲,對快篩陽性而未經醫師判定之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勿外出投票,卻無須面對政府制裁。此種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僅快篩陽性公民,以決定得否外出投票之手段,是否可以防止COVID-19傳染病擴散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公益目的,備受外界訾議。

針對確診者能否投票,監委批評,中選會去年3月18日研擬4個方案,第一是延長投票時間,下午4點到6點投票,方案二是提前2日投票,方案三是移動式投票,方案四則是通訊投票,中選會評估延長投票時間是最可行的,但最後11月26日投票日都沒有執行,中選會消極不作為,結果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影響60508人。

指揮中心遭監察院要求檢討。資料照片
指揮中心遭監察院要求檢討。資料照片

此外,依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應對2019 COVID-19指南」,限制人權的措施必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之檢驗,且不得是歧視性措施。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推托囿於當時疫情變化甚劇,以及選務人力、量能不足,卻對於欲出門投票之確診公民,未能進行細緻地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操作,作成合乎國際人權規範之行政裁量。因此監察院要求,衛福部與中選會允應鑒往知來,與有關機關及早因應規劃,對於未來罹患傳染病而須隔離之公民,如何確保其投票權之課題。

調查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亦指出,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者如果於去年11月26日外出投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之刑責。惟指揮中心卻於去年11月8日記者會上傳遞錯誤訊息,以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20萬到100萬,並經同年月中選會新聞稿引述。如何強化防疫相關規定正確適用與理解,並傳遞正確訊息,衛福部與中選會也應一併檢討改進。

疾管署晚間對此做出三點回應:

一、COVID-19為極其罕見之全球流行性百年大疫,相關防治工作幾無前例可循,我國防疫指揮中心自2020年初成立以來,迅速邀集相關領域頂尖專家學者,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疾病管制中心(US CDC)等國際指引,以嚴謹的科學與數據研究分析,滾動調整防疫政策,並持續改良防疫指引,提供各界參考。一切努力只求能夠讓台灣相比世界各國經濟影響更小、傷害程度更低的情況下度過這次疫情。

二、依去(111)年九合一選舉時之防疫規定,為防治COVID-19疫情擴散,COVID-19自行快篩陽性無須住院隔離個案,應在家隔離不可外出,經視訊診療由醫師通報確診後應在家進行居照護隔離,但並無進行電子圍籬管制。

三、上述照護隔離政策係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下稱傳防法)第44 條第1 項規定進行隔離,該通知書載明確診者隔離期間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包含留在指定處所禁止外出,違反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依該條例第13 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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