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表示,為確保相關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無受酒精作用而有影響飛安之情形,執行酒精抽測作業,並秉持零檢出始得執飛之飛安標準,這是公司一貫嚴格要求的規定。

今年5月6日紐約場站依公司規定執行BR625紐約-安克拉治貨運航班飛行員酒測作業時,一名飛行員第一次酒測值為0.2,其表示確實依公司規定未於執勤前12小時內飲酒,但有於14小時前飲酒,並要求再次執行酒測。於起飛前最終的酒測值為0,始放行執勤BR625,且紐約當地亦有機長可以派遣執勤。

事件發生後,長榮航空稱已展開調查,對經手本事件之相關當事人進行約談,並要求撰寫事件過程報告,以釐清責任歸屬及檢討作業流程。針對該名飛行員首次酒測非零檢出,準備召開人評會後續懲處,他在人評會召開前已在今年6月自請離職。

針對本事件流程未完全遵照標準作業程序,長榮公司表示,已進行內部檢討,對內重申公司酒測執行及通報程序,並增列「酒測執行及通報要點」置於酒測器箱內,以利施測人員即時遵照參考。

 

 

 

機師工會對公司作法感到不滿,首次驗出0.23時,已明確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99條第四項規定,「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長榮無視規定,且過往若是本國籍飛行員發生類似狀況,早已被免除該航班職務且開除,長榮因這起事件在公司發酵,才計劃在6月底時召開人評會。

據機師工會得到的資訊,長榮航空例行提報至交通部民航局的每月酒測執行報告中,5月份紐約外站酒測飛航組員執行33人次,不及格人數居然為「0」!顯然在提報民航局時,此一案例遭到長榮航空公司的刻意隱瞞,要求民航局必須針對長榮公司隱瞞該名外籍機師酒測未過事實,立即進行調查並做出相對應的懲處。

民航局回應,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規定,機組員飛行值勤前之酒測,包括組員報到前的自我檢測、國內機場出發航班由公司執的100%檢測、國內各機場則以精密儀器進行抽測,另外,國外機場主管機關也會執行抽檢。

經民航局瞭解,此案是長榮航空公司外站以精密儀器抽測時發生,依據長榮航空公司的規定,此類抽測,如第一次檢測未符合標準,可於15分鐘後再檢測一次,如仍檢出未符合標準,機師不得值勤。本案因最後檢測結果為零,因此長榮航空並未通報民航局。

但檢視過程,長榮航空外站人員未依照公司程序,進行超過二次以上的酒測及後續處置,民航局除重申酒駕零容忍外,將依據《民航法》第57條要求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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