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條規定,汽車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若號牌損壞、遺失一定要辦理遺損換牌手續,切勿因怠忽未辦理還繼續開車,恐遭查獲受罰。

辦理換牌應備資料包含,一、車主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二、原領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 車、機車免附,三、行車執照,四、號牌損壞者,應將損壞之號牌繳回,缺2碼以內者,得由車主具結辦理,如號牌毀損無法辨識者,仍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五、號牌遺失者,應檢具警察機關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請攜帶失車資料及身分證至發生地分駐/派出所報案,六、確認投保汽機車強制險有效期間是否有在30天以上。

若號牌不申請補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台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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