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今年5月1日起降為第四類傳染病,不過醫師發現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之中重症病患仍須於24小時內、透過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網站或或運用醫院電子病歷(EMR)等方式通報。

通報新冠肺炎中重症個案後,若醫師評估有隔離治療之必要,由醫療院所填具「法定傳染病隔離治療建議書」,經醫療機構所屬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紙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通知書」等相關文件送達病患或其家屬。

近期新冠疫情上升,為減輕醫療院所及衛生單位行政負擔,疾病管制署今日公告,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通報時效由24小時調整放寬為72小時,並自即日起生效。醫師發現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之病患,依新規定於72小時內通報即可,通報後經醫師評估有隔離治療之必要時,得住院隔離治療。

疾管署說明,除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通報時效之外,疾管署也著手研擬併發症確診個案於通報後需隔離治療之評估條件,換言之,預計再放寬免隔離條件,預計於6月上旬經專家會議討論確認後實施,另亦將簡化隔離治療通知書開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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