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在民國108年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凡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兒少安置等機構,符合資格者均可申請一年最高新台幣6萬元補助。
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的家庭經濟負荷,衛福部今天公告將調增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預計自今年7月1日起受理申請。
衛福部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接受媒體聯訪指出,符合住宿機構補助申請人數預估約12.5萬人,推估中低收入戶擇優領取公費安置、身心障礙補助者約5.7萬人,扣除後可適用此方案補助約6.8萬人,預估經費約77億元。
不過,吳希文說,這次長照司將補助從6萬提高到12萬元,得先經過長照等級評估,或符合身心障礙資格。
衛福部表示,凡入住前述7類機構,且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的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者,予以年度一次性補助12萬元。
若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的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1萬元)。
為保障既有住民權益,如於111年12月31日(含)前已入住機構,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經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且累計住滿180天者,當年度仍予6萬元補助;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的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5000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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