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針對包括強化飼主課責、加強管理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及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等四大面向進行修正。

若順利通過,夜市常見的撈金魚將走入歷史,違者最高罰25萬元,但無脊椎動物如釣蝦、釣龍蝦等,不受《動保法》限制;針對動物虐待、傷害之刑責,也將從原先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金。

另外,農委會也就各縣市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授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於緊急情況下得進入私領域之權能。

緊急情況是指?動物保護科科長鄭祝菁說明,由於是侵入私領域,一定要有明確狀況,要檢查員在現場不進入動物就會死等情境下,才會用到這一條。

不過,絕大部分事件都是經由民眾通報,鄭祝菁表示,所以通報一定要由執法人員現場確認,不能只依民眾打一通電話就認定,還是要由檢查員至現場判斷狀況。

是否有規定檢查員要在接獲通報後多久內抵達現場,畢竟檢查員若在1天才抵達,施虐者可能已停止施虐或動物已死亡等,鄭祝菁認為,執法機關當然要立刻立即處理。

所以通報是24小時運作?鄭祝菁表示,這要回歸各縣市政府的執法量能,舉例事件發生在山區,要求1至2個小時內抵達有難度,還是要依個案狀況採取必要措施,不是法的問題,是政府執法量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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