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瑜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把網購定位為通訊交易,依19條第1項,只要是通訊交易消費者收到商品、服務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且主張解除當下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就是俗稱的7天鑑賞期。

不過19條第1項但書也有明確規定,通訊交易具有合理例外情事,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就不適用7天鑑賞期。

狀況包含一、商品容易腐敗、保存期短如食品類;二、賣家提供的商品是依消費者要求做客制化給付、個人量身訂製;三、報紙、期刊或雜誌等期限短;四、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有使用存取之餘;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數位服務或一經提供就完成服務,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六、經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的客運服務。

民眾網購常遇到的狀況,如收到的商品與賣家描述商品特性不符或有瑕疵等,買家當然想退換貨,賣家會以各種理由刁難、拖延,如要消費者舉證收到貨時就有瑕疵存在或要求負擔不合理的運費,由於網購通常不會買金額太大的東西,許多人為求方便就不處理就自行吸收損失。

梁家瑜喊話,消費者別忍氣吞聲,收到瑕疵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規定,可主張自我權益,通常賣家會在頁面標示「開箱全程錄影才能保障法律上的權益」、「全程錄影才可辦理退換貨」等刁難字眼,都是在減輕自己、加重消費者責任,違反誠信原則,已符合定型化契約的無效條款,買家不會受到條款拘束。

梁家瑜強調,沒有依照賣家賣場標示錄影,一樣可行使法律上權利,但還是建議當事人習慣性錄影,因走到法律程序,原告都要負一定的舉證責任,錄影是有利的證據,照片非動態,就會因拍攝的時間點起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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